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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双方不应打“疫情牌”过度维权
2021-11-10
来源:未知
点击数:  603        作者:未知
  • 老家在河南省漯河市的金某,在扬州市邗江区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做操作工。今年7月下旬回老家夏收夏种后,扬州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停开了通往外地的公共交通,也封闭了进出扬州的高速出入口,金某便以没有交通工具来扬州为由未到公司上班。9月初,扬州疫情得到控制,公司及时复工复产,并通知金某回公司上班,而金某以河南省受洪涝灾害为由,未来扬州上班。到9月中旬,公司再次联系金某希望他尽快返回企业复工。金某既表示对公司疫情期间待遇不满,又表示不能接受返扬后需要隔离14天的要求,双方陷入僵持。后来公司考虑到金某之前就有辞职另谋出路的打算,故和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在疫情停工停产待遇上难以达成一致,只好申请调解。

    企业所在的扬州市邗江区某镇劳动争议调解部门深入企业详细了解了情况,又多次与金某进行了电话沟通,弄清了事实缘由。原来,金某回河南不久,扬州便发生了疫情,公司随即电话联系金某让他暂缓返岗。等到扬州疫情得到控制通知其到岗时,金某又以各种理由拒绝。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公司认为金某是请事假回家的,疫情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好发放给他。而原本就想跳槽的金某抓住疫情借口,无限放大提出种种要求逼公司主动辞他,想得到一笔经济补偿金。

    找到劳资双方矛盾的根源后,劳调委员会的人员明确表示,劳资双方都不应过度打“疫情”牌维权。劳调人员首先向公司指出,既然疫情发生后公司通知金某不要返岗,就应该依据《江苏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公司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之规定,扣除金某请假时间发放金某实际涉疫停工工资。得到公司认可后,调解员又联系金某,并向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公司的规章制度时,用人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金某在扬州疫情得到控制后仍然拒绝返岗,影响了公司正常生产,公司是完全可以以金某旷工多天,违反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的。金某辩解,自己是由于疫情的客观影响不具备返扬的交通条件才没有按照公司要求上班的。调解员向金某解读了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指出金某不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并且的确存在不履行劳动合同的事实,因此某公司完全可以以金某旷工多天,违反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

    在调解员的释法说理下,金某不再坚持索要请假离开公司后所有时间的工资,公司也答应补发金某实际涉疫停工期间工资。最后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省人社厅之规定支付金某涉疫工资;公司将金某宿舍私人生活用品寄回,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协助金某办理社保转移;该纠纷解决系一次性解决,金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公司主张补偿权利,此后双方无涉。调解员充分利用双方均要解除劳动关系的愿望,再梳理出相关法律依据,让双方心服口服,对协调结果毫无异议。调解员最后告诫双方:疫情是人力不可抵抗的天灾,劳资双方都不应过度打“疫情牌”维权,而应面对疫情同舟共济,这样才能走得长、走得远。困难面前只考虑一己私利,不顾及国家法律和他人利益,最终必然会被社会淘汰。

    (据江苏工人报消息 王槐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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