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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工伤认定的“三工”情形?
职工有下列“三工”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是指
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要求的职工应当工作的时间,以及在工作时间前后所做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占据的时间。
“工作场所”
既应包括本单位内的工作场所,也应包括因工作需要或者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去工作的工作场所。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二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因意外因素受到人身伤害。
工伤认定提交申请时间有限制吗?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避免因超过1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而导致无法认定为工伤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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